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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已经临近,“买断工龄”还能走多远?
田嘉力 发表于 2008-8-8 8:27:00

 


  “买断工龄”是上世纪80年代以来的高频词汇。从“买断工龄”诞生之日起,就是一个不规范的词汇。也没有一个准确的、严格的、权威的定义。各地在执行过程中五花八门,很有点“万类霜天竞自由”的味道。


  比较公认的说法是,《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是“买断工龄”的法律依据。是政府为“买断工龄”开出的“官价”。但官方比如劳动管理部门,似乎从来没有承认过这就是给“买断工龄”开出的“官价”。因此事情就有些复杂,有些麻烦。执行起来花样就多了。


  自从构建和谐社会、以及科学发展观等理念提出之后,“买断工龄”的价码就有些看涨。比如,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由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职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就给予一个月工资的补偿。有些破产企业,月平均工资不过几百元钱,如果劳动者工龄为35年,所得补偿也不过三万多元。实际上,在2007年重庆市几家破产企业给职工的补偿,每年工龄都在1700元左右。补偿的金额也都在8万左右。全都突破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框框。只是,“买断工龄”的说法还在继续使用,但其内容和实质已经和初衷大不一样了。


  有消息说:重庆诗仙太白酒厂204名职工起诉工厂“买断工龄”违法一案,7月16日在重庆市万州区法院开庭审理。


  对于“买断工龄”是否违法,法律界争论很大。正方说:改革所需,法律允许;反方说:侵犯职工利益,实为侵权。也就是说,在理论上公开地提出了对“买断工龄”合法性的质疑。这倒是有趣的事。已经实际上执行了20多年的“买断工龄”,现在终于有专家学者对其合法性提出挑战。但是,即使论证了“买断工龄”不合法又能怎的?已经被“买断工龄”的人何止成千上万,又如何进行“纠正”和补偿?


  所以,这次法律界的大争论主要具有认知上的意义,而没有多少操作可能性。但这是一个信号,是一个征兆:随着构建和谐社会观念的深入人心,在1994年前后出台的《劳动法》以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及由它们派生出来的“劳动争议60天有效”以及所谓的“买断工龄”,都将受到重新审视和论定。肆意欺负企业职工、肆意欺负劳动者的日子快走到头了。所以我们衷心的说一声:和谐社会,真好。

 

  新闻链接:http://acftu.people.com.cn/GB/67561/7573107.html
  http://acftu.people.com.cn/GB/67561/75261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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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和谐社会已经临近,“买断工龄”还能走多远?
游客(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8-8 15:39:00

 

看到那些当年被买断工龄下岗回家的人员,在没有生活着落,过着贫病交加的生活情况下,还要从牙逢里省下钱来交纳各种社会保障费用,而一些人却因此一夜暴富,也有些人根本不创造社会财富,他们只是玩些“障眼法”让别人把钱掏出来给他而发展起来的,并把这么好国企变成了老外也占有了股份,还说是自己的丰功伟绩而该拿巨额年薪,实在忍不住在此多说几句,敬请原谅!如果某人说的他把某国企带入世界500强了,他的企业依然完全是国企业,他公司收入来源主要客户都是海外的,那我就佩服他,他拿多少我都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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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和谐社会已经临近,“买断工龄”还能走多远?
游客(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8-8 15:25:00

改革的理由与法规千条万绪,反正我的感觉是:绝大多数老百姓至今还没真正弄明白这场改革到底是怎么回事,尽管中央政府大会小会政策文件法规都不断,但恐怕还有许多干部官员至今也没弄懂这场改革应该是怎么回事,也许,有的人是懂的,但他们不愿意懂,他们只想着找出政策与法律法规的空子,利用自己的权力与百姓的愚昧来千方百计为自己谋利益。

尽管改革的理由与法规千条万绪,让人一时难以弄明白,但是,我们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是共产党领导全中国人民,由无数先烈抛头颅洒热血而建立起来的全部生产资料全民占有的公有制国家的性质,是人人都明白的。

在宪法还没有做根本性改变的情况下,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或劳动者都应该是生产资料的合法主人,即使工龄可以自愿或不自愿地被买断,但生产资料(工厂、机器、厂房、土地等等)如果没有主人的同意或人大常委会批准,恐怕是不应该有人有权随意买卖的吧? 这些生产资料所带来的收益也是应该属于全社会成员共同享有的吧? 在《宪法》没有根本性改变、《党章》也没有根本性改变的情况下,怎么就有了一批批将国企变民企,自己给自己无限制定年薪的国企老总们了呢?谁给他们的这种权力?生产资料的主人们什么时候同意了他们这样做了吗?此外,一个全民占有全部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国家,为发展经济而实行的改革,却不能实行全社会成员都能享受基本的社会保障,这让人很不好理解。

我倒是觉得我们目前的社会保障很象是商业保障。社会保障就应该保全民,应该是国家法律对政府与全社会成员的强制性参保,而商业保障应该是富人们不满足于社会保障情况下,自愿为自己额外购买的补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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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和谐社会已经临近,“买断工龄”还能走多远?
游客(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8-8 14:17:00

如果田先生在读过《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后,再阅读《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 ,再阅读《劳动法》第九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它的司法解释,一定对问题更加清楚了。

“补偿”是劳资双方签字同意的不合法律规定的终止情况下的终止,它类似于提前退休;而“赔偿”则是资方单方面的违法法律规定的终止条件的强行终止,它是被劳动者明确拒绝的一种情况下的终止。如果当年被买断工龄的老职工,有证据证明自己拒绝过资方的这种终止的,是在受胁迫与迫不得已的情况下被迫违背自己意愿签字同意的(如:当年有的地方上曾因此而出现过的到政府大院静坐、上街游过行、还有的甚至写过血书、用血写的大标语贴在公司门口等等)。那么,我到觉得,这些人是应该能够拿着这些证据与法律依据起诉单位的违法终止与起诉地方政府的不作为,而获得重新赔偿的。因为,过去,国家的法律与中央政府的法规、政策、文件等等都是被政府与单位“垄断”的,那时的网络也不发达,百姓根本无法知道这些法律与法规,直到现在才知道自己被人违法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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