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断工龄”是上世纪80年代以来的高频词汇。从“买断工龄”诞生之日起,就是一个不规范的词汇。也没有一个准确的、严格的、权威的定义。各地在执行过程中五花八门,很有点“万类霜天竞自由”的味道。
比较公认的说法是,《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是“买断工龄”的法律依据。是政府为“买断工龄”开出的“官价”。但官方比如劳动管理部门,似乎从来没有承认过这就是给“买断工龄”开出的“官价”。因此事情就有些复杂,有些麻烦。执行起来花样就多了。
自从构建和谐社会、以及科学发展观等理念提出之后,“买断工龄”的价码就有些看涨。比如,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由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职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就给予一个月工资的补偿。有些破产企业,月平均工资不过几百元钱,如果劳动者工龄为35年,所得补偿也不过三万多元。实际上,在2007年重庆市几家破产企业给职工的补偿,每年工龄都在1700元左右。补偿的金额也都在8万左右。全都突破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框框。只是,“买断工龄”的说法还在继续使用,但其内容和实质已经和初衷大不一样了。
有消息说:重庆诗仙太白酒厂204名职工起诉工厂“买断工龄”违法一案,7月16日在重庆市万州区法院开庭审理。
对于“买断工龄”是否违法,法律界争论很大。正方说:改革所需,法律允许;反方说:侵犯职工利益,实为侵权。也就是说,在理论上公开地提出了对“买断工龄”合法性的质疑。这倒是有趣的事。已经实际上执行了20多年的“买断工龄”,现在终于有专家学者对其合法性提出挑战。但是,即使论证了“买断工龄”不合法又能怎的?已经被“买断工龄”的人何止成千上万,又如何进行“纠正”和补偿?
所以,这次法律界的大争论主要具有认知上的意义,而没有多少操作可能性。但这是一个信号,是一个征兆:随着构建和谐社会观念的深入人心,在1994年前后出台的《劳动法》以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及由它们派生出来的“劳动争议60天有效”以及所谓的“买断工龄”,都将受到重新审视和论定。肆意欺负企业职工、肆意欺负劳动者的日子快走到头了。所以我们衷心的说一声:和谐社会,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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