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后面所附四点主张,已经在权威的官方论坛上贴多次,也分门别类地通过市长信箱、给省市领导留言等方式作了反映。然而至今没有得到只言片语的回答。我认为这是不对的。我提的主张,领导可以不接受,可以不实行,但不可以不回答。
假如我说的对,我们都还记得有这样的说法:“只要你说得对,我们就改正。你说的办法对人民有好处,我们就照你的办。”即使我说的是错误的,他们也应该告诉我错在哪里,也有责任把他们认为是正确的意见告诉我。对一位企业老职工推心置腹的话不理不睬,我认为是不对的。
当年有位乡村教师给毛泽东主席写信反映知识青年的遭遇问题,毛主席回信说:“寄上300元,聊补无米之炊。全国此类事甚多,容当统筹解决。”
也许是命运的巧合,我有幸又当过知青又体验了企业内退职工的遭遇。算是得天独厚。知识青年问题可以“统筹解决”,企业下岗职工、内退职工、买断的职工,何时能够“容当统筹解决”?
媒体告诉我们,胡总书记经常上网了解社情民意,温总理经常上网了解社民意,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部门经常到网络上搜集网民意见。是真的吗?我有些怀疑。
四点意见再次反映如下。我可以负责任地说:每一句话都是经过反复推敲的,每一个事实、每一个数据都是有根据的。如果我得出的结论不对,请告诉我错在哪里。我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都在“实名论坛”里登记注册。有关部门可以去核实。
【第一】彻底废除退休双轨制
废除退休双轨制的截止日期,我认为定在1994年比较合适。为什么呢?1994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由劳动部出台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这是一个划时代的日期。在此之前,企业职工是企业的主人翁,也是国家的主人翁。这在官方文件和权威媒体上都是这样说的。至少在理论上没有人敢否认企业职工是企业的主人翁、是国家的主人翁。但自从1994年之后情况就发生了质的变化。因为《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把劳动者“回归”到了雇佣劳动者的本位。劳动者不再是企业的主人翁也不再是国家的主人翁,他们只是劳动合同中的“乙方”而已。
所以本文只说1994年以前的事。1994年以前,企业职工和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事业单位职工一样,都是国家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也尽到了应尽的义务。企业职工还是社会财富的直接创造者。因此,退休双轨制对他们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合理的。所以,凡是1994年以前成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人,在退休待遇上应该与同年参加工作、相同资历、相同工龄的政府机关退休人员完全相同。在这个事情上,“三年连调”和“再三年连调”都解决不了问题,只有彻底废除退休双轨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第二】对下岗职工给予补偿以示社会公正
这里说的补偿不是指下岗以后领取的最低生活费,也不是进入再就业中心经受培训,以及“一次性买断工龄”的那笔小额款子。我所说的补偿,是一个公正的社会对于为了社会发展而做出牺牲,承受了改革的阵痛,代替时代而受难的下岗职工们,给予适当的回报,以示感谢。好比一艘因风暴而濒于沉没的轮船,为了保住大多数人的性命,先是往海里扔货物,然后,有一些同样是活生生的人,或者出于自愿,或者是被统一安排,一个一个地跳进了惊涛骇浪之中。轮船负荷减轻了因此没有沉没,大多数人的性命保住了。当风暴停歇之后,轮船拉响汽笛,直挂云帆济沧海,开足马力奔前程。这时候,那些在危急关头跳下大海的人,侥幸还没有被淹死,还在那里挣扎。船长、大副、二副、水手,以及乘客们,如果都是些高尚的人们,就应该立即地、毫不犹豫地,怀着虔诚的敬意,把这些殉难者迎上船来,献上食物,献上衣物,还有尊重和感谢。
我说的补偿,就是这个意思。
我所说的补偿不是居高临下的施舍,不是同情和怜悯,不是打发,不是春节前夕的慰问品和慰问金。而是体现社会公正的一种理智的规范的应该形成制度的运作,是对牺牲者的应有回报。在现阶段,是对下岗职工及其家人基本生活的支付,是对他们建立谋生手段的必要援助。在下一阶段,当社会进入全面小康,多数人成为“中产阶级”以后,社会应该一次性地帮助曾经下岗的职工进入“中产”行列,以示公正,以示良知,以示没有忘记。如果下岗职工已经过世,则应把社会的回报体现在他们的子女身上。我们现在已经具有了这个经济实力。我们就在当代就把这笔“债”偿还了吧。
【第三】善待内退职工以示公平
内退的全称是“单位内部退养”。“内部退养”一词最早出现于国务院(1993)111号令《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其中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以离开工作岗位享受内部退养。但那只是一个粗线条的规定。至今为止,内退职工的地位和待遇,在法律上都是界定不清楚、不严格的。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搞的内退办法五花入门,内退职工的待遇和地位,更多地、主要地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约定来解决。因此矛盾多、纠纷多。内退职工的很多具体的利益要求都得不到解决。因为“无政策依据”。内退这件事本身就是一个怪胎,当内退职工提出具体的利益要求时,企业或者政府官员却喜欢用“无政策依据”来打发他们。岂不是件怪事?
本文所提“善待内退职工”,其实要求很简单:在调整养老金时,把内退日期认定为退休日期。
这几年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三年连调”和“再三年连调”,都是要讲退休日期的。对那些退休比较早、退休金比较低的企业退休人员,有一定的“倾斜”。但是,内退职工虽然实际上属于“退休比较早”、“退休金比较低”的人员,但他们正式办理退休的时间却相对比较晚。如,我认识一位内退职工,是1994年内退的,而正式办理退休却是2005年,按照“三年连调”和“再三年连调”的具体方案,他只能按2005年退休的人员调整养老金。这显然不公平。所以,本文所说“善待内退职工”,特别提出、也是唯一提出的要求:那就是在调整养老金时,把内退职工的内退日期视为退休日期。
既然我们可以对民营企业家给予最大的理解和宽容,为什么不能对企业内退职工也给点理解和宽容呢?
【第四】尽快地、全面彻底地给企业职工解决住房补贴这个“历史遗留问题”
住房补贴是全国性的一项政策。它是从一个叫做“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政策中派生出来的。自从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下发以后,住房实物分配停止了,福利房寿终正寝了,职工住房走上了市场化、货币化的道路,代之而起的是“住房货币化分配”。简言之,“住房货币化分配”就是给各级各类人员确定一个住房面积标准。再确定一个每平方米的价格标准。职工如果从来没有获得过福利房,就按照这个面积和价格,把计算出来的等值货币发给职工;职工如果已经获得福利房,但面积未达到标准,则把差额部分换算成货币,发给职工。在过去的年代,即使获得福利房的职工,其住房也普遍是面积小、结构差,都应该得到一笔补贴。这是一个历史欠账。
以重庆为例。1999年,重庆市政府出台了《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试行)》(渝府发[1999]11号),这是针对市级政府机关人员而言的文件。也就是说,早在1999年、最迟在2000年,重庆市政府机关的人员就已经按政策拿到了应得的住房补贴。那时候,其他单位的职工还只能远远地看着,无缘享受这一政策。2005年,面向全体职工的文件终于出台了。《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渝府发[2005]92号)文件于2005年10月颁布,有关消息在当地媒体上以《职工未分住房可获补贴》为题做了报道,这时候,全体职工开始翘首以盼。
可是时至今日,能够把住房补贴发给职工的单位仍然不多,而企业更是如凤毛麟角。因为,在《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渝府发[2005]92号)中说:“有条件的企业可以比照执行”。从那时候起,来自企业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就多次要求重庆市政府就“有条件的企业”做出明确说明,要求他们明确界定什么是“有条件的企业”、什么是没有条件的企业?有条件的企业不执行政府文件政府部门有何措施和办法?直到今天,这仍然是一笔糊涂账。绝大多数企业职工的住房补贴毫无希望。至于已经破产的企业,已经被“买断”的职工,他们的住房补贴更是没影的事。
对此,要求最迫切的是企业退休职工。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拖的时间越久,死亡的人就越多。据我们所知,不仅是重庆,全国各省市的情况都差不多。企业职工的住房补贴现在基本上没有着落,也没人过问。难道,这笔历史欠账就永远赖掉了吗?多数企业退休职工,按照住房货币化补贴的政策,都应该得到3万元左右的住房补贴(按重庆而论,其他省市略有不同)。这比给企业职工每月增加100元养老金有实际意义多了。每月平均增加100元养老金,一年才1200元,十年才12000元,二十年也增加不了3万元。可是有多少退休职工可以再活十年、再活二十年?这件事不能再拖下去了。和谐社会,就要优先解决这类“历史遗留问题”。
(完)
2008年9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