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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这一草案拟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0年有期徒刑,并扩大了受贿罪的主体。这条消息是25日新华社做了报道,26日各大媒体纷纷转载,国内各大论坛立即就做出反应,讨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帖文剧增,不能说这些帖文都是一边倒的支持人大常委会的修正案,质疑的声音比较强烈。这些质疑的声音中认为即便最高刑由5年提高至10年有期徒刑,但是不足以震慑腐败分子,于是在一定程度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还是贪官的“挡箭牌”。 此外还有一些声音认为 :“这不是典型的有罪推断吗?在一个法治国家里,有罪推断是被严格禁止的,公民无须自证清白。”
我国《刑法》是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列为刑事罪行,因此这个罪名并非“莫须有”。不过关于这个罪名的正当性始终存在争议,其中既有罪名之争,也存在本罪设置正当性的争议。肯定论认为,经过司法机关调查,无法查清国家工作人员的巨额财产来源,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如不在立法上加以规定,不仅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制裁,而且客观上还会推动他人实施经济犯罪。否定论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立体现了有罪推定,非法性的概率高于合法性就确定为犯罪,这种盖然性立法体现了立法者相当功利的价值取向。
笔者认为,政府公职人员其非法获取巨额财产都是具有可罚性的。整个社会对反对腐败的关注已经成为一个热点,因此不能因为罪名的正当性始终存在争议就采取从轻处罚的原则,因为这个原则结果忽视公职人员利用国家权力谋取私利,损害公职人员职务的廉洁性,降低公众对其产生的公信力,以致腐败问题越来越严重,因此也显示出严厉惩罚的必要性。
今天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从立法到执法,大量的汲取西方的法律成果,这一点是积极的,应当予以肯定。但是无论大陆法系还是海洋法系为什么成为不同法系?其原因就是任何法律体系都不会十全十美,两种法系各有优点,也都有不足。如果力求一个没有瑕疵的法律体系实际上是一个绝对理性的思维,并不可取。那么我们在引用国外法制成果的时候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并不是全盘照搬,而是要考虑中国社会现实的特点。
现在反腐败的呼声如此强烈,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处罚强烈不满意,尽管这次修改把最高刑期加了一倍,但是已经确定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这种处罚依然不能震慑腐败犯罪,因此网络中的反应证实了在惩治腐败的问题上不能太顾及罪名的正当性,只要不能说明巨额财产来源都需要实行重罪处罚。
最近还有一个热点话题就是原国家统计局局长邱晓明复出也惹出争议,邱晓明出狱之后是不是能够高就本来不应当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罪犯服刑之后就是一个普通公民,他的就业任职不应当受到争议。现在的争议从另一个角度反映国民对反腐败的关注,对于邱晓华的复出高就感到非常不放心。如果现在社会腐败问题不是如此严重,可以断定人们并不会把目光投向邱晓华。
并不是邱晓华不能高就复出,人们关注的是反腐败能不能有更大的力度?如果反腐败的力度远远不够,人们担心邱晓华的复出也是有道理的。
实现中国社会的和谐,反腐败已经成为第一大课题,网络调查证实这个道理,中国司法实践也证实这个道理,而且深入反腐败是得人心的大事,一定不能松懈。
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星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