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面对实现2010年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少10%目标的压力,中国最高立法机构正着手修订已施行9年的节约能源法,希望借助法律制度的完善推动“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如期实现。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首次审议了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 (6月25日新华网)
近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举世瞩目,许多经济指标屡创新高。但与之相伴的“节能与环保欠账”问题却总是无法解决,并且有加剧趋势?造成这种局面,一方面是我国目前产业结构中高耗能高污染企业比重有增无减的“惯性”使然,另一方面也是新旧模式的抗衡、各种利益的博弈使问题集中暴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模式进入快速发展与高耗能高污染生产状况“相持阶段”的标志。
在节能与环保法律手段方面,20多年来,我国相继颁布了《环境保护法》、《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从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1998年的《节约能源法》到今年3月通过的《物权法》将环保和节能的考虑纳入;从全国各级节能减排执法部门执法障碍重重,到国家环保总局高调掀起“环保风暴”,进步与成效有目共睹。但是,法律实施的结果也令人困惑:一边是节能与环保法律修订的呼声,另一边却是污染与破坏加速;一边是执法权限和范围不断扩大,另一边是违法行为层出不穷。
这一切都告诉我们,在节能减排中,法律显然不能游离其外,如何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的确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例如《节约能源法》于1998年1月正式实施,但遗憾的是《节能法》实施9个年头来,几乎没有听说哪个项目因为不节能而被叫停。没有强制性就没法追究责任,没有责任企业就愿意做就做,不愿意做就算了,如果他不节能由谁来管,都没有具体的规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使得法律很难执行下去。
可以说,现行的《节约能源法》在一定程度上已不能适应当前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要求。现在看来,当初《节约能源法》立法定位偏低,且受当时情况所限,包括责任主体、执法主体这些都不明确,有好多要求也不是很严格。正是这些问题的存在,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这几乎已成为节能与环保执法屡屡遭遇的“制度困局”。
国内工业企业给国家创造的经济效益和财政税收是有目共睹,但能耗与污染排放居高不下的现状也同样令人关注。过去10多年,我国的能源弹性系数(能源消耗速度和GDP增长速度之比)一直保持在1以下,然而,从2002年以来,国内能源消费的总量和强度都在上升,能源弹性系数一度达到了1.5到1.6之间,我国GDP保持每年10%的增长速度,能源消耗增长速度则达到每年15%。因此,“十一五”规划提出,“十一五”期间我国要实现单位GDP能耗下降20%左右的目标,其中,2006年的目标是下降4%左右。
但是,2006年执行的情况并不乐观,单位GDP能耗仅下降了1.23%,与年初确定的下降4%的目标相距甚远。为此,今年以来,我国推出一系列“铁腕”措施推动节能减排:成立了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任组长的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出台《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尽管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的目标存在困难和挑战,但可以看出我国正在从行政、法律和经济调节等各方面多管齐下,坚定地推进实现节能减排目标。
特别是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节约能源法》,选择现在这样一个关键时刻,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是从法律上强化节能减排的必然方向,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将从法律层面为我国推动节能减排工作提供保障。更重要的是,修订后的节能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从而在法律上明确了节能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
可以说,我国政府已颁布的或正在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于促进节能减排将起到积极作用。当然,在单纯依靠市场调解推动企业节能与环保不够灵的时候,法律手段必须发挥作用,从制度上破解困局。一方面要完善立法,另一方面要严格现有法律的执行,强化执法监督管理,建立更加有效的节能环保监督管理体系,坚决依法惩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目前,北京、上海等地都建立了专门的节能执法大队,这些措施为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出台,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预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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