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服务业:概述及特征
传统的服务业,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第三产业。
现代服务业是我们国内的提法,先后在党的十五大报告、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十五”计划纲要的决议以及十六大报告中使用,但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在我国国民经济统计体系中也没有确认现代服务业的界定范围。
在国际上正式使用现代服务业概念的也并不多见,但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曾有划分传统服务业和知识密集服务业的先例。如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将信息服务业(包括通信)、金融服务业、教育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业,健康保健服务业等五大类列为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又称战略性服务业,它是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成长性最高的产业。据美国国家科学委员会资料,1998年美国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的产值为3.48万亿美元,约占GDP的35%,占全部服务业比重的一半左右。
服务业涵盖的领域十分广泛,凡不涉及有形产品生产和经营的经济活动,都视为服务性业务,但只有形成可交易的服务型业务才构成服务产业。从而有形产品生产(如制造业)企业内部的服务性业务一般并不计入服务业。
服务业相对于有形产品行业具有以下特征:
1、提供从劳务、咨询、中介、技能、娱乐、医疗等形式的无形产品,其附加值体现在人的劳务价值;
2、无形产品一般无法库存,往往生产与消费同时,甚至同地进行,不像有形产品的“产、销、存”在时间和空间上都可以与消费者分离;
3、尽管服务业需要有完善的基础设施的支持,相应的投资强度是必要的(如物流运输、通讯等),但许多的知识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的服务行业,相对地对资源消耗和环境的依赖要少。
服务业具有区别于有形产品行业的特征,并不是说服务业可以分离开其他行业,相反,服务业特别是生产和市场服务的行业,与制造业、农业、其他行业是互为依存条件的。而且随着技术进步的发展,服务员与其他行业既有专业分工越来越细的趋势,又有相互渗透、融合的趋势。
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认为,服务贸易分为12大类:
1、商业性服务(包括法律、工程设计、城市规划、公共关系等专业服务以及计算机、研究与开发、不动产、设备租赁等方面的服务);
2、电讯服务;
3、建筑服务;
4、销售(分销)服务;
5、教育服务;
6、环境服务;
7、金融服务;
8、健康与社会服务;
9、旅游及相关服务;
10、文化、娱乐及体育服务;
11、交通运输服务;
12、其他服务。
我国的服务业发展大体分为两个时期,一是1978年到1991年的恢复性高速增长时期;二是1992年至今的较快增长时期。
199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以后,我国服务业持续快速增长,就业岗位大幅度增加,内部结构改善较大。电信、金融保险、房地产、文化体育、科技综合服务等附加值较高的新兴产业发展迅速。商贸餐饮、交通运输、居民服务等传统产业继续发展,服务水平提高。
2、什么是现代服务业
现代服务业:指那些不生产商品和货物的产业,主要有信息、金融、会计、咨询、法律服务等行业。现代服务业大体相当于现代第三产业。
现代服务业:依托电子信息等高技术或现代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而发展起来的服务业。既包括新兴服务业,如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网络服务、移动通信、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行业;也包括对传统服务业的技术改造和升级,如电信、金融、中介服务、房地产等行业。其本质是实现服务业的现代化。
国家统计局在1985年《关于建立第三产业统计的报告》中,将第三产业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流通部门,包括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商业饮食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业;
第二个层次是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包括金融业、保险业、公用事业、居民服务业、旅游业、咨询信息服务业和各类技术服务业等; 第三个层次是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包括教育、文化、广播电视事业,科研事业,生活福利事业等;
第四个层次是为社会公共需要服务的部门,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军队和警察等。
2003年5月14日,国家统计局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以国统字[2003]14号下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的通知》,上述1985年制定的关于三次产业的划分同时废止。
在新的产业划分规定中:
第三产业是指除第一、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