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英国创意产业特别工作小组在《创意产业专题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创意产业的产业范畴包括以下13类:
(1)视觉艺术产业:从事艺术品的创作及经营。
(2)表演艺术产业:从事戏剧、歌剧、舞剧、音乐等表演及经营。
(3)文化展演设施产业:从事美术馆、博物馆、演艺厅等的经营管理。
(4)工艺产业:从事工艺设计、工艺创作、工艺品展售、工艺品鉴定等。
(5)电影产业:从事影片制作、发行、放映及电影周边生产制作服务等。
(6)广播电视产业:从事无线电、有线电、卫星广播电视、电视经营及节目制作供应。
(7)出版行业:从事新闻杂志、书籍、唱片、录音带等具有著作权商品发行的行业。不含电影发行及广电节目和录像带节目的发行。
(8)广告产业:从事各种媒体宣传物的设计、制作等,独立经营分送广告和招揽广告也属此类。
(9)设计产业:产品设计企划、产品设计、机构设计、原型与模型制作、流行设计、商标设计、视觉设计、包装设计、网页多媒体设计、设计咨询顾问。
(10)数字休闲娱乐产业:从事数字休闲娱乐设备、环境生态休闲服务及社会生活休闲服务。
(11)设计品牌时尚产业:从事以设计师为品牌的服饰设计、顾问、制造与流通。
(12)创意生活产业:凡从事符合下列定义的行业都包括在此类:a.源自创意或文化积累,以创新的经营方式提供衣食住行、教育娱乐各领域有用的商品或服务。b.运用复合式经营,具创意再生能力并提供学习体验活动。
(13)建筑设计产业:包括从事建筑设计、室内空间设计、展场设计、商场设计、指标设计、庭园设计、景观设计、地景设计等行业。
但是,在实际的政策运用或政府的产业统计中,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以及文化背景的不同,对创意产业范畴界定存在一定的差异,详细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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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 |
上海 |
北京 |
台湾 |
香港 |
《中国创意产业发展报告(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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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大类 |
重点5大类 |
9大类 |
13大类 |
11大类 |
8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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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告 |
研发设计 |
文化艺术 |
视觉与艺术 |
广告 |
影视文化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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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筑 |
建筑设计 |
新闻出版 |
音乐与表演艺术 |
建筑 |
电信软件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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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艺术和文物交易 |
文化传媒 |
广播、电影、电视 |
文化展演设施 |
艺术品、古董及手工艺品 |
工艺时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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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工艺品 |
咨询策划 |
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 |
工艺 |
设计 |
设计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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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设计 |
时尚消费 |
广告会展 |
电影 |
数码娱乐 |
展演出版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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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时装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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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交易 |
广播电视 |
电影与视像 |
咨询策划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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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电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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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服务 |
出版 |
音乐 |
休闲娱乐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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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互动休闲软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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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休闲娱乐 |
广告 |
表演艺术 |
科研教育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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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音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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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辅助服务 |
设计 |
出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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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表演艺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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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品牌时尚 |
软件与电子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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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出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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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 |
电视与电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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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软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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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生活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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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电视广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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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位休闲娱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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