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本经营模式探讨(1)
赵会卿 发表于 2008-3-25 14:11:00  

初次进入博客,请各位网友多多关照!本文为我去年写的论文,已被杂志社录用,但尚未发表,请各位批评指教!也希望本文能为政府所留意,为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和谐填上一砖一瓦。([1] 为参考文献,为注释,请看下一个日志末尾)

1  引言

国家的大治和昌盛依赖于政府对国家的控制能力和国民经济的发展,而国民经济的发展主要取决于其资源的优化配置能力。在国家的宏观调控手段之外,资源的优化配置主要通过企业在微观经济中的经营活动来实现。

[1] [5]1978年之前,我国实行计划经济,即把计划配置方式作为社会资源配置的基础形式。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逐步引入非公有制经济。1993329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正式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我国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它的发展历史决定了国有资本在国家经济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因而在我国目前生产资料所有制中同时存在着私有制、公有制和混合所有制三种基本形式,并且,随着原国有企业的公司化(引入现代企业制度),股份制已经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在我国引入市场机制后,国有资本的经营环境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如:以前完全是国家通过计划配置资源,现在是以市场配置资源为主;以前是承担无限责任的国家企业,现在是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公司;以前以行政管理为主,现在采用现代企业制度。但国有资本的经营模式并没有转换到位,如:同一个企业中,既有计划资源配置(如:土地、矿区、市场准入等)又有市场资源配置,既有“老三会”(党委会、工会、职代会)又有“新三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既存在行政干预又有按公司法建立起来的公司治理结构,既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又要承担部分政府职能等等。所有这些都导致了经济市场的扭曲和社会的不稳定,严重影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与国有资本经营模式

[5]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是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结合。市场经济通过市场配置资源,追求的目标是经济效益最大化;计划经济通过政府计划和指令配置资源,追求的目标是社会公正和社会整体价值最大化;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就像动物与植物的关系一样,其基因(资源配置方式)的差异必然导致其习性和偏好的不相容。所以,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结合只能是两种不同社会资源配置方式的共存,而不应该是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之间的嫁接式融合。

根据手表定理,对同一个人或同一个组织的管理,不能同时采用两种不同的方法,不能同时设置两个不同的目标,甚至每一个人不能由两个人同时指挥,否则将使这个企业或这个人无所适从。手表定理所指的另一层含义在于,每个人或企业都不能同时选择两种不同的价值观,否则,他的行为将陷于混乱。在既存在市场配置又存在计划配置资源的企业(如当前带有垄断性质的国有企业),如果追求单一经济价值最大化,由于计划配置资源方式的存在破坏了市场机制中的价格机制,除了导致社会资源配置不合理而造成浪费外,价格的扭曲还会产生权力的寻租和社会的腐败;如果追求社会价值最大化,则意味着市场机制的完全失灵,根本就不应该按照市场经济的模式进行公司化;如果同时追求这两种目标,则违反“手表定理”,在经营中必然会发生企业管理中的行政干预,同时加大对经营者考核的难度和成本,从而使公司治理机制失效;不但浪费社会资源,还会导致社会的不和谐和国民心理的失衡。因此,含有国有产权的企业,要么是完全市场化的民营企业,要么是完全国营化的国有企业。即,国家可以有混合所有制,但企业不可以有混合资源配置方式(表1),否则,我们永远也走不出“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的困境。

 

1  资本的经营目标与经营模式

资本类型

经营目标

所有制

资源配置

经营模式

最高权利机关

国有资本

社会价值最大化

公有制

计划经济

国有国营化

政府

经济价值最大化

混合所有制

市场经济

国有民营化

非政府股东大会

私有资本

经济价值最大化

私有制

私有民营化

股东大会

2.1  国有资本经营模式选择标准

[1] [5]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而我国现阶段的经济政策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所以,国有资本应以履行经济职能为主,承担社会职能为辅。国有资本的经济职能是通过资源优化配置和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的方式增值,以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其社会职能是确保政府对国家的控制能力,以追求社会总体价值最大化(公正、和谐)。国有资本经营模式的选择取决于其被赋予的职能,即社会职能通过计划经济来实现,采用国有国营化经营模式,经济职能通过市场经济来实现,采用国有民营化经营模式。

无论是通过逻辑论证还是通过实证都会得出同样的结论:除了公共物品生产外(市场机制失灵),社会资源市场配置的经济效率和水平明显高于计划配置方式,也就是说,国有资本履行社会职能是以牺牲经济效率为代价的,履行社会职能所创造的社会价值在扣除经济效率损失后才是国家的净收益。因此,国家在决定国有资本在那个行业在多大范围内采用国有国营化经营时,应该权衡这种得失,以使国家净收益最大化。

2.2  国有国营化

国有资本国有国营化相当于在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之前的原国有企业的经营模式,其经营的目的是为了履行其社会职能,如:政治需要,政府对国家权力的掌控,政府对国家经济命脉的控制等等。国有国营企业应该具备以下属性:

计划配置资源

其经营目标决定了市场机制的失灵,只能是由国家配置资源的计划经济。

独家垄断经营

首先,它由国家计划配置资源,并承担社会责任,与民营企业竞争属于不公平竞争,与同类企业竞争属于资源内耗,达不到资源优化的目的。其次,在国有产权条件下,有效使用资源的激励是最低的,国营企业只有靠垄断才能生存。所以,在一个行业内,国有国营企业必须是独家垄断经营。

不同行业中的国有国营企业都属于中央政府的附属组织,行使的是准政府职能,应该由中央政府的一个专职部门(发改委)统一管理,不受公司法和其它政府部门的约束,其它政府部门对国有国营企业经营活动的干预必须通过这一专职部门来实现。

不含有海外权益资本

首先,国有国营企业使用的是国家垄断资源,经营中的很多成本或直接或间接地由全体国民支付,让中国大陆以外的任何人分享企业的利润都是不合理的。其次,国家垄断企业引入海外权益资本,就等于让外国人在中国通过国家权力获得超国民待遇,对自己的国民是不公平的。再次,中国有大量的人民币存款和外汇储备,而国外的权益资金成本又明显高于国内资金成本,即使是国有国营企业资金不足而国家财政又无力支付时,也应该首先引入国内民营资本。

对社会承担无限责任

首先,履行社会职能是不能逃避的政治责任,作为国有国营企业出资人的政府,必须对社会承担无限责任。其次,履行社会职能是不能间断的,国有国营企业属于行政垄断经营,根据权利与责任对等原则,它应该根据国家和社会的需要,以统一价格无条件地不间断地向社会提供其所经营的产品。

不兼营民营产品

首先,国有国营企业生产民营产品混淆了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界限,属于职能错位,必然会增加社会经济效率损失。其次,政府对国有国营企业投资的目的不是为了盈利或资本增值,也不需要自负盈亏,国有国营企业生产民营产品会破坏国家正常的市场经济体系。再次,国有国营企业生产民营产品(如加油站),会直接伤害经营同类产品的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损害政府的威信。

2.3  国有民营化

国有资本国有民营化经营的目的是为了履行其经济职能,即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3]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的最优方法是在市场经济中,在完全市场竞争条件下,让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4]但当政府作为公司治理主体时,公司治理权由国家选择的代理人——国有企业的经营者行使。作为权力的使用者,经营者对资源的使用与转让以及最后成果的分配都不具备充分的权能,这就使管理者对经济成就和对其它成员监督的激励降低,而国家要对这些管理者进行充分监察的费用又极其昂贵;再加上行使国家权力的行政机构为了追求其政治利益而常常偏离利润最大化的动机,因而在选择经营者时也具有从政治利益而非经济利益考虑的倾向。因此,在国有产权介入企业经营的条件下,企业有效使用资源的激励是最低的,不利于其经济职能的实现。为了更好地履行其经济职能,国有资本应该采用国有民营化经营模式。国有民营企业属性如下:

国有产权在企业中居次要地位

首先,国有资本在企业中的存在不是为了掌握企业控制权,而是为了获取最高资本收益或增值以维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国家经济中的主体地位,所以,国有产权在企业中的比重没有必要很高。其次,国有资本依附于民营资本的目的是为了借助于私有产权来进行公司治理,从而提高公司的运作效率,如果国有产权比重过高,会削弱私有产权所有者的公司治理主体地位和其进行公司治理的动力。

另外,当某人损害一个非公司化的国家企业利益时(如贪污受贿),属于对国家主体利益的直接侵犯,国家司法机关可以主动侦办并对其提起公诉;但当企业实行股份制后,直接受害主体为企业法人,国家只是一个间接受害者,从法律上讲属于“民不告,官不究”的民事诉讼,司法机关即使是证据确凿也无权提起公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国有产权在企业中的比重过大,国家作为最大受害者却无权提起公诉;其它产权所有者由于股权比重小且分散,进行监督、举证的操作成本远远高于其收益[4],也很难提起民事诉讼;而公司经营者为了自身利益也倾向于“家丑不外扬”,不会主动举证。目前实行股份制的国有企业都有可能让国家司法机关面临这种责任与权力不对等的法律困境。

所以,本文建议国有产权在企业中的比重低于百分之三十,且排名于第二大股东或其后。

国有产权放弃对董事会成员的选举权

国有股东可以参加股东大会,并参与公司章程的制定,但放弃对董事会成员的选举权和公司经营决策权(保留权力),目的是消除国有产权对公司资源配置的行政干预,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2]

国有产权在监事会拥有主导权

作为放弃公司经营决策权的补偿,政府应主导监事会的运作,目的是防止大股东及其公司经营者的违规操作,保护国有股东和小股东的利益。

民营化经营模式

国有民营企业的经营模式与其它民营企业一样,在国家的法律法规约束下,参与经济市场的公平竞争。

3  国营资本与民营资本的关系

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是不相容的,所以国营资本与民营资本(含国有民营资本)之间要有明确的经济界面。但国营资本与民营资本作为国家经济主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在经营活动中必然要发生资本流动和物质交换。为了避免发生资源的混合配置行为,一定要严格规范两者之间的经济界面及其物质交换活动

建议如下:

1) 不管是内部经济界面还是外部经济界面,全部由中央政府直接控制,并通过立法进行规范,任何未经中央政府批准的资本流动和物质交换都被视作违法行为;

2) 国营资本的运作等同于政府行为,必须以公开透明的方式规范化操作,接受公共监督;

3) 国有国营企业向经济市场输出的经济用品,要么按照政府规定的统一价格不间断地向整个社会提供,要么通过公开竞拍的方式按市场价格向个人或组织提供(政治需要除外);

4) 国有国营企业从经济市场输入资源(包括人力资源)等同于中央政府采办,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或竞聘)的方式获得。

4  国有资本的经营模式转换

自从我国引入市场机制以来,国有企业享受国家政策的各种优惠和特别关照,如,通过市场准入制度,让国有企业获得专营权;在金融市场,国有企业先天获得政府担保,优先获得贷款;在资本市场,我们违反成立证券市场的基本原则,让低效率的国有企业优先于民营企业在证券市场融资;为了帮助国有企业脱困,国家曾经发行巨额国债用于拉动其产品市场需求……。然而,即使在政府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不公平竞争中,基本上所有的非垄断国有企业在与民营企业的竞争中都一败涂地,成了扶不起的“阿斗”,最后沦落为 “冰棍”要贱卖;而国家垄断企业在利用国家行政权利赚取超额垄断利润的同时却没有认真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甚至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伤害人民的利益(如经营中的霸王条款和单方涨价行为)。这说明,无论从经济角度还是从社会角度考虑,当前国有资本的经营模式都存在着结构性缺陷。

非垄断国有企业经营的失败源于所有者缺位和政府的行政干预;国家垄断企业存在的问题来自于资源的混合配置方式和双重的价值追求。为了保护国有资本并在其使用中实现国家净收益最大化,当前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本应该按照“2.1~2.3中的要求进行经营模式的转换。

4.1  经营模式选择

国家只对那些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命脉的特殊产业(比如国防工业、造币厂、电力、石油石化等)进行国有国营化,并且同一个行业只保留一家企业。只要民营企业能够做好的产业,就交给经济市场去管理,其中的国有资本采用国有民营化经营模式。

本文建议,采用国有民营化经营模式的国有资本优先配置在劳动力密集行业、民生行业以及市场规模大且收益相对稳定的行业。

4.2  国有国营化经营模式转换

国家要求国有国营化的企业可能有很多家,其中有的国有企业还含有非国有产权并已在海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建议其模式转换步骤如下:

1) 提高相关企业使用的通过国家计划配置的资源价格(如矿区使用费、特许经营权收费),并加大其为经营活动中的“负外部性”对社会进行补偿的力度(如排污费、特别税收等),从而压缩其超额垄断利润空间;

2) 如果企业为上市公司,则国家按照改制前一年内的股票最高价格回购海内外非国有股票;如果为非上市公司,则按照资产评估的最高价格回购其非国有产权;

3) 将在同一个行业中的国有国营企业合并为一个承担无限责任的国家企业,保留“老三会”,取消“新三会”;政府接管其经营权,限定其产品经营范围,任命企业法人并以计划经济的模式进行经营;

4) 国家制定法律来规范国有国营企业与市场经济的界面及其产品交换规则和行为规范。

4.3  国有民营化模式转换

大部分国有企业中,国有产权居于主导地位,建议其模式转换步骤如下:

1) 将所有要民营化的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通告其资本构成、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并向社会承诺国有产权和行政干预即将退出公司经营决策活动的期限;

2) 到证券市场上市,以增发股票的方式吸纳民营资本,优化公司资本结构;

3) 当民营资本到位后,完善“新三会”,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然后国有产权和行政干预完全退出公司的经营决策活动;

4) 当公司业绩提高或私有产权争夺公司控制权导致股票价格提高时,政府调整持股比例,优化国有资本在不同行业中的配置权重。

5  国有国营企业的海外投资活动

根据其职能定位,国有国营企业不应该进行任何以自身盈利为目的的海外投资活动。国有国营企业进行海外投资,除了国际政治需要外,只能是为了平衡国际收支或帮助民营资本克服国际市场进入障碍。本文建议国有国营企业的海外投资活动借鉴新加坡的“淡马锡”模式。

当国家外汇流入过多导致国内流动性过剩时,国有国营企业使用国家外汇储备进行海外投资,投资成功后将海外权益卖给国内民营投资公司(藏富于民),回收本币。当外汇流出过多或面临偿债压力时,国有国营企业使用国库本币资产收购或置换国内民营投资公司中的海外资产,然后向国际市场出售,增加国家外汇储备。国有国营企业在买进卖出海外资产过程中的溢价收益是衡量其海外投资活动成功与否的标记,也是考核不同行业国营企业领导人能力和绩效的一个指标。(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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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ke(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4-1 21: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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