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地铁给天津人的出行带来了很多便利,但在乘坐地铁时您有没注意到洪敬杰遇到的这个问题。
洪敬杰,出生于80年代。最近一纸诉状将天津地下铁道总公司诉至法院,起因是一元钱的车费究竟该不该收。
洪敬杰于2008年6月21日下午16:35在洪湖里地铁站乘坐地铁去往海光寺,此区间共5站。地铁公司在洪湖里站客服中心的公示乘坐5站以内(含5站)收费两元。但洪敬杰在洪湖里自动售票机上购票时收取原告三元车费。对此洪敬杰立即找到地铁工作人员,但是地铁工作人员解释:乘坐5站包括上车站。原告当即提出公共交通计价方式应以位移站数为标准,不应包括上车站。实际乘坐地铁5站并收费三元不和理并要求退还车费一元,但地铁员工以其公司规定拒绝退款。洪敬杰认为地铁的员工解释是单纯维护其公司利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天津地下铁道总公司告上法院。天津市和平区法院已经受理该案,将于7月10日开庭。
争议焦点:模糊的票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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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地铁1号线票价
2元 —— 乘坐5站以内(含5站)
3元 —— 乘坐5站以上,10站以下(含10站)
4元 —— 乘坐10站以上,16站以下(含16站)
5元 —— 乘坐16站以上 |
双方的主要争议在于天津地铁票价规定中“站”的定义,按照一般理解:“站”即可以指地铁停靠的站点如“洪湖里站”、“海光寺站”;也可以指两个停靠站之间的位移站。由于地铁公司没有在票价规定中明确标识出“站”的含义,给乘客造成了疑惑。
在南京地铁的票价规定中,这样写道“起步价2元,可乘坐1-8个站(包括起点站)”。显然,这里的“站”代表着停靠站,即乘车上车站为计价的第一站。
“一元官司”的背后
“一元官司”究竟该不该打,“一元官司”是不是在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我认为这是一种很片面的认识。“一元官司”的出现,本身就说明了社会上还存在着社情民意无处申诉的现象,也说明社会调解制度的不健全和不完善。“一元官司”看似“得不偿失”,但对当事者来说,却是“物有所值”,是事关尊严和权益的事情。所以,我们并不能以浪费司法资源为由,就剥夺其诉讼的权利。毕竟这也是公民寻求公正、公平的途径之一。 ——《另眼看“一元官司”》
在一个缺乏尊重个人权利文化传统的国家里,公民提起“1元官司”的社会积极意义远远大于其消极方面。 “1元官司”的不断出现,是我国目前转型时期新旧思想、新旧制度必然冲突的必然表现。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人们的个人精神权利意识和财产权利意识都得到了极大的加强。在这种时代背景下,为了“讨个说法”能够顺利进行,为了规避旧思想旧体制的影响,对本来就是不应分离的精神权利与财产权利,在起诉时,不少人不得不放弃或变相放弃财产权利的赔偿请求。1元官司是最为典型的实例。——《“1元官司”何疑可质》
“一元官司”还有很多
·不满超市进行"二次检查" 消费者打赢一元官司
·麦当劳丢包案 要求赔偿精神损失1元
·1元客运意外险被指欺诈 律师起诉要求判赔惩罚金
·一杯价值百万美元的咖啡
·消费者为1元钱停车费状告物业公司
·南京一大学生状告麦当劳索赔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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